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
商家被罚1.5万元
近日,笔者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查处了一起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案件,涉事商家被罚款1.5万元。
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某菊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验,被检产品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生产单位为安徽久富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该局接到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认定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复合肥料不符合标识量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日,当事人涉案批次的复合肥料已全部销售完毕。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货值金额为1.5万元,违法所得1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从轻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以罚款1.5万元。
(秋 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