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小伙玩手铐拍视频被行政拘留
2021年12月28日,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公安局罗雄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一则短视频显示,在罗平县鲁布革大道旁一个小区门口,有人使用警械手铐玩耍,严重影响了人民警察的执法形象。
经核实,视频中玩耍手铐的违法行为人系敖某、敖某某、袁某、陈某4人,拍摄视频并上传某短视频平台的是余某。随后,罗雄派出所的民警将5人传唤到派出所。经询问得知,视频中的手铐是袁某提供的,但他也不知道是什么人什么时候把手铐放在其车上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视频拍摄参与者敖某、敖某某、袁某、陈某4人被警方依法给予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拍摄视频的余某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短视频平台不是演出舞台,警械不是表演道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手铐、脚镣等警械不仅一般群众不能使用,连警察也必须按规定使用。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使用这类约束性警械的范围和条件。依据该条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阈 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