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30 别墅赠儿又赠女 赠完反悔房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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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别墅赠儿又赠女 赠完反悔房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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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强是大家公认的成功人士,家有别墅豪车、贤妻娇女,可谓春风得意。但人往往不知足,50岁的李建强和自己的秘书重组家庭,还生个了儿子。可他又舍不得原配和女儿,个人独有的一套价值千万元的别墅,成了他笼络两个家庭的“法宝”。一边签协议赠与小儿子,一边签买卖合同把房子过户给女儿。东窗事发后,李建强索性到法院起诉,要求把房子重新过户到自己名下。法院会支持他吗?

辗转两家庭,一纸诉状告亲女

 

李欣是李建强与原配的女儿,从小受尽宠爱。2015年的一个夏日,高考结束的李欣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欣喜若狂地等着爸爸回家一起庆祝,左等右等,却见爸爸牵着一个五六岁的小男孩推门而入,对她说:“这是你的弟弟,叫李哲”。
原来,李建强早有婚外情,和自己的秘书吴晶生了儿子,也为此和李欣的妈妈离婚了,为了避免影响李欣高考,一直和李欣的妈妈瞒着她。高考结束后,李建强就堂而皇之地把儿子带回了家。李建强本以为李欣长大成人,也已经考上大学,能够慢慢接受这个从天而降的弟弟,没想到,李欣从此离家出走,再也不回家了。
一天,李建强突然接到医院电话,被通知李欣割腕自杀在医院抢救。病床前,李建强追悔莫及,毕竟是亲骨肉。为安抚女儿,他信誓旦旦地承诺一定和吴晶离婚,并将别墅赠与李欣。李欣出院后,李建强和吴晶办了离婚手续,并对吴晶许诺只是“假离婚”,自己的财产今后都归儿子,而且离婚不离家,一切照旧。随后,李建强又通过买卖合同的形式,将别墅过户到了李欣名下。本以为这样的安排十分完美,没想到“破镜难重圆”,李欣仍然无法接受家庭的变故,心中隔阂始终不减,对爸爸有意疏远还时常冷嘲热讽,让他很是无奈。
离婚后的吴晶也对李建强心存芥蒂,几次试探询问何时将别墅过户到李哲名下。纸包不住火,一次偶然的机会,吴晶发现别墅已经过户到李欣名下,便大发雷霆,当即拿出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上面清清楚楚写着“双方协议离婚,儿子李哲由女方抚养,双方名下所有财产归儿子李哲所有”。吴晶理直气壮地向李建强发难。这个房子在过户给李欣之前就已经赠与儿子李哲了,李建强为何再赠与李欣?有权再赠与李欣吗?
李建强本来就对女儿的态度心存不满,加上吴晶一再吵闹,最终一纸诉状把李欣告上法庭,提出当初签订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为了躲避债务,由李欣代持房产,现在要求把别墅重新过户到自己名下。吴晶带上李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拿出之前的离婚协议要求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主张将房产过户到李建强名下。

三方争执不下,法院一锤定音

一审法院深入查明案件事实,对三方提供的证据逐一进行严密、审慎的认定。2020年年初,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建强诉讼请求。对此,李建强不服,便提起上诉,2020年9月,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李建强提出的为躲避债务由李欣代持房产的理由缺乏逻辑合理性,亦无相应证据,综合考虑合同签订履行、转移登记、家庭关系等情况看,认定房屋买卖关系下隐藏的法律行为系赠与法律关系。
另外,关于李建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全部个人财产归李哲所有,应认定为在离婚关系中的赠与行为,但该赠与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房屋物权未转移登记至李哲名下。
综上,李建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二审法院一致判定驳回李建强诉讼请求。

拨开迷雾,法官来释疑

本案迷雾重重,其中有几个问题最引人关注。
李欣和李建强签订买卖合同,但李建强主张“代持”,李欣主张赠与,法院何以认定为赠与?主审法官解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因此,本案中,李建强与李欣虽然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均没有买卖别墅的真实意愿和行动,因此形式上的买卖合同无效,法院要洞穿外在法律关系认定真实法律关系。综合考虑双方订立该合同的真实意愿、有无支付价款以及交易惯例和家庭关系,认定父女之间成立赠与法律关系。李建强将其个人财产赠与李欣,并已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行为视为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因此李欣对于别墅享有的所有权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李哲手持李建强赠与全部财产的协议,为何法院不支持他的主张?主审法官表示,李建强在与吴晶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名下所有财产均归李哲所有,实质上是在父母解除婚姻关系时对身份关系、财产处分及子女抚养义务的整体安排。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李建强虽然表示将个人所有的别墅赠与李哲,但是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而此后李建强将别墅过户给女儿李欣,对于李哲的赠与合同已无法再继续履行,李哲也不能据此要求姐姐将房产过户给李建强或者自己。
李哲的权利应如何保护?其实,李建强的赠与意思并非独立的赠与合同,而应与离婚关系及子女抚养义务作为整体加以看待,李建强与吴晶的离婚协议属于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主审法官说,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不得反悔。因此,在婚姻关系已解除的情况下,如果允许一方反悔,将对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进行破坏,并有违诚信原则,诱发道德风险。所以李哲在赠与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可以向李建强主张金钱补偿。
李建强原本有一个和睦美满的家庭,只因一念之差,导致后半生在两个家庭之间辗转难安,赠与女儿李欣的别墅反悔无门,承诺给儿子李哲的财产又转化为债务,财产落空、亲情难觅,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翟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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