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
以哪个为准
问:我父亲过世后没有向我们交代遗产如何分配,不过父亲2020年在公证处做了一份公证遗嘱,2021年8月1日又做了一份自书遗嘱,两者内容不同。请问,这两份遗嘱以哪个为准?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只要是有效的遗嘱,不管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还是口头遗嘱,数份遗嘱的内容出现相抵触情况的,以距离遗嘱人死亡最近的遗嘱为准。
微信转账借的钱
对方不认账怎么办
2019年7月10日,李某因生意周转等原因向张某借款4.5万元,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4次将钱转给了对方。随后半年时间里,李某陆续向张某转账偿还部分款项。2020年4月19日,双方结算后在微信上以文字形式确认还款金额和时间,然而李某并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张某因联系不上对方,故将李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发现,原告张某提供的被告微信名为“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矛盾,经核实户籍信息李某也并无曾用名。这个“李某某”真的是“李某”吗?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官要求张某提供更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即为案涉两个微信号的持有人。经反复尝试,张某通过微信账号绑定的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证明了自己确系借款方微信号的持有人,并通过微信账单“申请转账电子凭证”功能,得到了一张显示有原、被告完整姓名的凭证。
最终,法官综合本案其他间接证据,根据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事实证明标准,确定该微信号“李某某”的持有人是“李某”,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为防范电信诈骗风险,确保社交账户系当事人本人操作,在仅依靠电子支付手段发生民间借贷行为时,当事人应尽量联合使用文字、视频、语音等多种形式进行,在向对方账户(如微信号)转账时标注好转账用途并即时留存电子转账支付类凭证。这样既能保障交易安全,又能在争议发生后提供较为充分的诉讼证据。另外,在工作和生活中要谨慎管理好本人的银行卡和微信号等账户的账号和密码,防止因他人非法使用而遭受经济损失。
(田 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