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3 防汛救灾法律问题指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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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防汛救灾法律问题指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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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多地遭受特大暴雨袭击,造成人身和财产巨大损失。与此同时,因内涝引发的法律问题接踵而来:上下班途中因暴雨受伤是否构成工伤?建筑物、厂房被暴雨淹没,谁来赔偿等。
为此,河南省律师协会发挥律师行业优势和专业特长,将防汛救灾涉及的主要问题列出,并逐一回答。为有关部门开展救灾应急、汛期矛盾纠纷调解、灾后恢复重建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排查等提供法律支持,为人民群众依法处理防汛救灾涉法事务、挽回人身财产损失等提供法律帮助。

房屋因暴雨导致延期交付,期限如何界定?
因暴雨导致的延期交付期限即开发企业可免责的期限,免责期限为自免责事由发生时至免责事由消除时。
暴雨系自然灾害的一种,具有区域性、突发性、影响后果持续性,免责事由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或法定情形出现时,或应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履行行为遇到客观障碍时,如当地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的时间、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通知)的时间、项目施工现场实时停工时间、项目施工日志记载的停工时间、相关主管验收部门停止工作时间等。对于汛情,一般可根据合同履行地或当事人住所地的省市级人民政府发布和降低防汛应急响应I级紧急通知时间来确定。以郑州市为例,郑州市政府于2021年7月20日发布防汛应急响应I级的紧急通知,可以此确定不可抗力的开始时间。
免责事由消除的时间为合同约定或法定延期情形消除时,如结合当地应急响应通知时间、相关主管验收部门复工时间、项目周边交通设施恢复时间以及防汛救灾进展情况等确定的施工现场正式恢复施工时间、项目施工日志记载的正式复工时间。
在暴雨中失去亲人的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如何确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范围按照法律规定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发生暴雨后,如果儿童、精神病人的父母等监护人失踪或死亡的,按照民法典规定由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代行临时监护职责。暴雨过后按照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也可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
暴雨后寻人或者寻物的悬赏广告,何时生效?
悬赏广告是悬赏人以广告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约定报酬的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寻人或者寻物的悬赏广告在其发布之时发生法律效力。
暴雨后如果亲属失踪,如何申请宣告失踪或者申请宣告死亡?
民法典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进行详细规定,具体如下:
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在暴雨中失踪的人的财产由谁来保管?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所以在暴雨中的失踪人财产,由失踪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某人在暴雨后失踪两年多,欠别人的债务如何偿还?
由财产代管人用失踪人的财产偿还债务。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宣告死亡的人,其婚姻关系应当如何认定?若被宣告死亡之人重新出现,此时婚姻关系应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即视为死亡日期。”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因此,经亲属申请宣告死亡的人,自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起即视为死亡,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也于此时消除。若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基于对原有婚姻的保护,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但配偶再婚或者明确以书面声明方式向婚姻登记机关表示不同意的除外。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若死亡宣告被撤销,收养关系能否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因此,如果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亲子关系消灭,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该收养关系仍然存在,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不得以自己的死亡宣告已经被撤销,且未经其同意为由而主张该收养行为无效。如果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主张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经过协商,通过合意解除收养关系。未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合意的,不能解除收养关系。
捐助人的捐款捐物如何受法律保障?
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四条规定:“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因此,捐助人对于自己所捐献的钱款物资有权要求捐助法人对使用情况作出答复,对不合理的地方可以提出改进意见。如果捐助法人为了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规定作出相关物资的使用决定,捐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决定撤销并追回物资。
防汛救灾时房子、车子等被征收、征用的,能够获得补偿吗?
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征收、征用必须给予权利人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应当公平,不能出现不公平的现象;补偿应当合理,即补偿的数额应当合情合理,符合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情合理补足的要求。
汛情期间,酒店提高价格是否合法?
汛情期间供需失衡,住酒店的顾客较多,有的酒店借机提高价格,比平时高3~5倍。这类借机涨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典的公序良俗原则依法无效,而且直接违反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应受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原则构成的。公共秩序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道德准则,是我国民法所恪守的基本理念。
(河南省律师协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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