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10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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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10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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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2018~2020年郑州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报告,并发布10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福建晋江某鞋服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儿童用品公司)是生产、销售童装童鞋的企业,其享有“巴布豆”等8项注册商标权利。经过该公司多年持续宣传,“巴布豆”相关系列品牌已具有一定知名度,2003年至2012年连续9年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被告福建晋江某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江某鞋服公司)的关联公司上海某公司取得涉案部分商标权利授权。授权结束后,晋江某鞋服公司和其另一关联公司某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市巴布豆公司)先后注册了大量含有“BABUDOG”“巴布狗”等元素的注册商标进行使用,后上述商标被认定系采用了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2019年6~10月,原告某儿童用品公司在郑州市等多个地区公证购买了涉嫌侵权的童鞋后,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晋江某鞋服公司及某市巴布豆公司等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行为,停止使用“某市巴布豆公司”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某市巴布豆公司、晋江某鞋服公司等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某市巴布豆公司、晋江某鞋服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并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巴布豆”字样,在企业网站上停止使用域名。宣判后,某市巴布豆公司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抢注商标”“傍名牌”案件,涉及被诉商标被判无效前使用行为是否认定为侵权的判定问题和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本案中,晋江某鞋服公司、某市巴布豆公司注册的商标属采用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的行为,被诉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其自始不享有被诉商标专用权,其在被诉商标被宣告无效前的使用行为同样侵害了某儿童用品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较好地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对于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循环,遏制恶意抢注商标、傍名牌现象起到了示范引导作用。

案例二:河南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19年1月2日,河南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家政公司)与河南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科技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书》。合同约定,某家政公司委托河南某科技公司开发锁大夫APP项目软件,开发周期为2019年1月2日到2019年4月20日。某家政公司依约向河南某科技公司支付了合同款。2019年5月14日,河南某科技公司完成了测试版本。软件试用期间,双方就试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对软件进行修改、完善,但截至2020年3月20日,“手机黑屏状态下没有来单提醒、无法接订单的问题”仍未能有效解决。某家政公司认为,河南某科技公司未根据涉案合同约定交付合格产品,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涉案软件开发合同,退还合同款13万元,并赔偿实际损失、利息损失及预期收益损失7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河南某科技公司因自身技术开发能力问题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符合双方约定的软件开发工作,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某家政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河南某科技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返还某家政公司支付的人民币13万元并支付利息,同时赔偿某家政公司6661.84元损失。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随着科技强国步伐的不断加快,软件开发在我国方兴未艾,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亦日渐增多。一些软件开发者为快速获取利益违背研发规律,向客户承诺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软件开发项目,但由于自身技术问题导致所交付的软件功能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效果。本案中,在河南某科技公司与某家政公司约定的软件开发期限内涉案软件部分主要功能无法实现,河南某科技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案的审理明确了软件开发者与软件委托开发人的权利义务,较好地保护了软件委托开发人的利益,对规范软件开发者的经营行为、强化其法律意识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案例三: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是“一种基于投影技术的射击定位自动校正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上海某公司发现,郑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某科技公司)向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销售的训练基地靶场设备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郑州某科技公司停止制造、销售相关产品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681117.03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郑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日照市公安局销售的“警务训练系统”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郑州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郑州某科技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行为,并向上海某公司赔偿453216.15元。宣判后,郑州某科技公司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涉及技术比对中“全覆盖原则”的适用。本案通过现场勘验比对,并结合被诉产品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准确认定了郑州某科技公司生产销售的“警务训练系统”具有的技术特征及功能,该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本案进一步明确了“全覆盖原则”的适用方法,通过采用现场比对、资料比对等方式查明了事实,有力地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钟大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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