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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代理人在陈述意见和答复审查员意见时,往往还应当依据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修改权利要求书。必要时,还可修改保护的主题。
代理人对申请文件作修改时,除了克服审查意见正文指出的问题之外,还可对申请文件中所存在的个别语句不通、错漏字一并进行修改。并最好能在意见陈述中加以逐一说明,以便审查员对照。切记不要对权利要求作超出审查意见之外的修改,以避免克服了已有缺陷后又引出了新的问题,反而使审批时间加长。
(见习记者 尚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