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药品、中药、饮食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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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药品、中药、饮食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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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三类物质实质上分别属于化合物和组合物之中,不过各有其特点。首先,值得注意的是,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以“用于治疗……病症”,或“用于诊断……病”等方式撰写权利要求,则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属于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但药品及其制备方法均可以被授予专利权,所以此类权利要求宜表述为:“……物质在制药中的应用”,或“……物质在制备治疗……疾病药物中的应用”。

  一、药物化合物的发明

  在说明书中不仅要包括对该化合物本身及其制备方法的描述,而且,要提供令人信服的实验依据证明所述化合物达到了预期的诊断、治疗和/或预防等效果,即提供有关药理学作用的实验证据,这一点对医药领域的发明特别重要,医药领域往往要求有丰富、详尽的实施例来支持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并有必要记载所有可能的有益效果,因为在原始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某些有益效果,在日后答复审查意见时,是不能补充的。

  二、中药的发明

  中药的发明点往往是配方,所以撰写权利要求时,尤其要注意不能将发明名称写成:“一种……的处方”,因为处方是医生针对具体病人所采取的具体治疗措施,不具备工业实用性,因此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而应将发明名称写成一种药物产品的形式。另外不但写明原料的名称,这里应注意使用规范性药物名称,避免使用地方土语和俗名,另外,还要写明原料的用量配比关系。

  作为中药发明专利申请,对于有益效果的描述主要表现为对医疗效果的描述。因此,对于药物发明专利来说,在其说明书的有益效果部分应当公开其具体医药用途、药理功效、有效量及使用方法;应当公开具有实验室试验、动物试验或者临床试验的定性或定量数据的各项实验报告;有效量和使用方法或制剂方法等应当公开至该技术领域人员能实施的程度。

  三、饮食品的发明

  关于饮食品所要求保护的产品,若可以用终产品的组分清楚地定义,其权利要求可以按组合物的表达方式撰写。当组分不足以清楚地定义产品时,权利要求可以用组分加上理化参数来限定,但一般不允许单独用理化参数来限定饮食品。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原料成分复杂,加之加工过程有可能发生多种理化、生物变化,使得相当数量的饮食品其终产品的成分和含量难以准确测定,所以仅用组成含量加上理化参数尚难以清楚界定该产品时,往往需要借助于方法,所以对于相当数量的饮食品权利要求需要用方法来限定产品。(见习记者 尚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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