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诉蓝瓶北京二锅头酒侵权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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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诉蓝瓶北京二锅头酒侵权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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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生产的红星蓝瓶二锅头酒有着不小的知名度,但市场上又出现了一款与之包装极为相似的蓝瓶北京二锅头酒,让消费者难以分辨。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此案——北京二锅头酒的生产、出品公司需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红星公司20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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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公司称,其在2010年推出红星蓝瓶二锅头系列产品后,经过多年销售推广,在白酒行业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红星公司发现,由生产方河北省霸州市郎河酒厂、出品方北京牛栏山庄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栏山庄公司)生产、销售的北京二锅头酒外包装与红星蓝瓶二锅头的包装、装潢相差无几,容易让人误认为系其商品或与之存在特定的联系,故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支出6500元。牛栏山庄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红星蓝瓶二锅头产品在白酒行业中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该产品的装潢是商品区别性特征的体现,且没有证据表明这种装潢为同类产品所通用,故应认定涉案红星蓝瓶二锅头产品的包装和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通过对比,法院认为,侵权产品北京二锅头酒的包装、装潢与红星蓝瓶二锅头酒仅在商标、厂商、部分字体颜色方面存在极小的差别,整体外观高度相似,二者同属于白酒产品,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两被告在同为白酒行业从业者的情况下,理应知晓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原告产品的存在,但其在此情形下仍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原告产品相近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全案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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