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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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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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开封市龙亭区某歌厅等39名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依法代表音像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包括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在内的众多海内外音像、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与原告签订合同,将其音像、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授予原告管理。2019年6月,原告以被告开封市龙亭区某歌厅等39名被告侵害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39名被告未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许可,在其经营的KTV歌曲库中提供了涉案279首至285首不等的MTV音乐电视作品的卡拉OK点播服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的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从曲库中删除相关音乐电视作品;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83700元至105450元不等的数额。

典型意义 KTV门店是版权乱象的“重灾区”,据统计,KTV著作权侵权案逐年递增。多数经营者抱着侥幸心理,为了节约成本逃避付费;或版权意识薄弱,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还有的明知侵权事实,但抱着“告了再赔,不告不赔”的心态应对。只有保护好、管理好音像作品知识产权,才能让消费者唱得放心,经营者用得安心,也让权利人更加专心地投入到创作中。为音乐作品版权提供司法保护、为正版音乐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杜绝“劣币驱逐良币”,是法院职责所在。本案正是从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出发,判决侵权者承担较重赔偿责任,有力制裁了侵权行为,从而促进我国音乐产业的健康、繁荣发展。

十、四川省成都市某食品工业协会与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芳菲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成都市某食品工业协会享有“郫县豆瓣”注册商标专用权,2009年“郫县豆瓣”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芳菲副食店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的“菲菲美食轩”淘宝店铺内销售豆瓣产品的广告宣传词为“河南开封特产徐家西瓜酱黄豆酱农家自制东北下饭豆瓣酱郫县礼盒”。2019年7月,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网站上使用“河南开封特产徐家西瓜酱黄豆酱农家自制东北下饭豆瓣酱郫县礼盒”进行产品宣传,使用与其产品无关的“东北下饭豆瓣酱”“郫县礼盒”字样,此种不规范使用产品名称的行为有攀附名牌的嫌疑,行为欠妥,应当改正(诉讼中已经改正),但被告在网站店铺上、销售的产品上明确标注产地为河南省开封市,制造商为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镇鸿洋酱菜厂,且被告未使用原告“郫县豆瓣”注册商标。其行为尚不足以导致公众认为被告销售的就是郫县豆瓣酱,所以,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请求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成都市某食品工业协会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然要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强商标品牌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不断加强知名商标品牌司法保护力度,但知名品牌在维护自身利益时也要依法进行。本案在确认知名品牌知识产权保护边界问题上具有示范意义,被告存在未规范使用产品名称情况,但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包装、装潢与原告不同,生产、销售地址也有明确注明,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当然,作为个体经营者,在进行广告宣传时也应当充分尽到注意义务,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对知名品牌名称和注册商标进行合理避让,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不打法律的“擦边球”,合法经营。

        (封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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