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械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中,通常应当将技术方案所包含的技术特征分解为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这种划界往往是必要的。其法律根据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对于电路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除了按上述规定撰写之外,由于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有时难以划分,因而其技术方案所含的技术特征可以不进行划界,即不必写成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直接写明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然后写入技术方案所包含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例如,可以写成:“一种蓄电池用的脉冲充电器,其特征是……”
电路产品独立权利要求的这种写法同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指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总而言之,对于电路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凡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能够进行划界的,应当依法对其划界;凡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难以进行划界的,则可以不进行划界。(见习记者 尚姝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