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5 “末位淘汰”辞退员工 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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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末位淘汰”辞退员工 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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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辞退员工
合法吗
问:我在某公司做销售已经6年有余,最近公司开始实行“末位淘汰”辞退员工,还不给任何补偿。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公司这种做法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在公司既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又不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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