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4 省科协积极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活动 维护国家安全 人人都是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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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省科协积极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活动 维护国家安全 人人都是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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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协积极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活动

维护国家安全 人人都是主角

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4月15日是第5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的主题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种“中国速度”“中国力量”不断让我们看到国家的日益强大,在发展过程中,维护国家安全,没有局外人,你我皆有责任。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我国国家安全领域主要包括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太空安全、深海安全、极地安全和生物安全等领域。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及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如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如间谍罪。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如投敌叛变罪、叛逃罪。
5.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如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敌罪。
●案例一
小曹是一家小网站的经营者,他在互联网上开设网店,公然出售卫星数据接收卡、无线摄像笔等数十种专用间谍器材,又沿街兜售实时视频无线监控器、GPS跟踪定位器、钥匙扣密拍器等专用间谍器材,被我国家安全机关缉捕归案,以“涉嫌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提起公诉。
律师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案例二
美女小桃是一名光荣的“军嫂”,温婉可人的她与丈夫有一个可爱的儿子。军人嘛,回家少是再正常不过的了。因此,小桃就常带着儿子去军营里享受一家团圆的欢聚时刻,为了留住这幸福的瞬间,小桃就顺手就给儿子和丈夫拍了照片和视频。丈夫发现这一情况后,警告她这种行为极容易泄露军事秘密,要求她立即将这些内容删除,并将手机送到密室进行了脱密处理。
律师释法:军装照上网暴露了军人身份,不怀好意的人就会通过这个人的常用网络软件,轻松追踪到更多信息,对军事安全构成威胁。违反国家秘密和军队保密规定,后果很严重。我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中规定:“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三
参加工作近十年的小吴有了离职的想法,他在某招聘网站上投放了简历,并留下了联系方式,工作履历一栏中表明有某国防军工单位的工作经历。不久,小吴收到了猎头公司发来的电子邮件,要求吴某提供工作证明以便求职,吴某将自己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印有自己照片所在部门姓名的工作证件扫描后发送至对方邮箱。很快对方通知吴某被聘用,工作内容就是提供该国防军工单位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年薪50万~120万。
律师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案例四
去年暑假,大学生小韩从境外旅游回来,给亲友带了一箱水果。入境时,工作人员从水果里检出了“水果头号杀手”地中海实蝇。这是一种世界公认的对水果产业具有毁灭性威胁的有害生物。如果我们无意间将这样的水果带回国内,可能会对国家生态安全造成威胁。
律师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植物及植物产品类,具体包括新鲜水果、蔬菜等都禁止携带入境。
●案例五
小齐与境外势力相互沟通、配合,出版和传播大量的政治性非法出版物,颠覆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利用现代文化传媒进行广泛传播,抢占舆论高地。并利用电子邮件、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等一切网络传播途径,宣传西方生活,美化西方社会,传播西方制度,抨击我国经济社会政策,歪曲和攻击我国人权状况,诋毁我国形象。
律师释法: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十五条: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应履行的义务
关于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义务,《国家安全法》第77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
和协助;
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此外,该条还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享有的权利
1.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3.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这些“日常”行为危害国家安全
① 发表或者转发危害国家安全的反动言论。
② 浏览境外不良网站被植入木马程序。
③ 随手拍摄涉密单位、场所及物品。
④ 在网络论坛上谈论涉及国家秘密、情报的事项。
⑤ 涉密岗位人员及亲属使用电子设备开启定位、自动上传功能。
⑥ “天上掉馅饼”的网络兼职。
⑦ 素未谋面的境外“代购”。
⑧ 好心向“朋友”提供市场、行业、科研数据。
⑨ 为“友人”在敏感区域做向导。
⑩ 销售、安装窃听、监视、定位设备。
提示:
如果发现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发现自己正被间谍“套路”或者“威胁”,不要惊慌,相信国家,相信政府,第一时间向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
法律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七条: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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