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上午,被执行人郭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偃师市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6年5月,褚某与郭某签订一份租赁协议,郭某将其租赁土地中的1000余平方米土地转租给褚某,并约定了年租金。后因郭某与土地出租方发生纠纷,造成申请人褚某投资损失。经偃师市法院做出判决,由郭某赔偿褚某4万余元。 因郭某未主动履行义务,褚某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郭某,催促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郭某不以为然,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生效的法律义务,并且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在执行法官依法将郭某强制带到法院后,面对执行法官的询问,被执行人郭某仍以家中无钱,无力偿还借款为由拒不履行偿还义务。为此该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以示惩戒。(张军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