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9 残障人作出放弃 继承权公证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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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残障人作出放弃 继承权公证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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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人作出放弃
继承权公证是否有效
问:我儿子鲁某因意外死亡,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屋,现继承人有我、鲁某的妻子及鲁某的子女。鲁某生前无遗嘱,无夫妻财产约定,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现考虑到鲁某的妻子与鲁某很恩爱且对我很孝顺,我便决定放弃继承权。我请人打印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到公证处制作了公证书。请问,因我是盲人,在没有利害关系的2个人在场的情况下,我作出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有效吗? 
答: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你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放弃继承的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公证书系代表国家出具的证明文书,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你作出放弃继承的时间在遗产分割前,符合作出放弃的时间要件。盲人虽然看不见,但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你作出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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