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书正文部分的撰写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下列方式和顺序撰写五大部分内容。通常正文部分与名称空一行。
一、技术领域。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即不应写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区别技术特征)。
最好参照国际专利分类表确定直接所属的技术领域,该具体的技术领域往往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
例如,“电暖鞋”案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得知,电暖鞋的国际专利分类号属于A43B7/02,其中A为生活必需品,A43鞋类,A43B鞋类,A43B7/00带有保健或卫生设备的鞋,A43B7/02带有加热设备的鞋,A43B7/04带电池、发电机或类似物的鞋。根据上述检索得到的信息,本申请案的所属技术领城最好写成“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鞋类,特别是涉及一种带有电池及加热设备的鞋”(具体的技术领域),而不宜写成“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生活用品”(上位的技术领域)。当然,本申请案的技术领域也可写成“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带有电池及加热设备的鞋”。就本案例而言,所属技术领域也可写成“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电暖鞋”,因为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A43B7/04的技术内容恰好与本案“电暖鞋”的技术内容相一致。
一般情况下,由于大多数申请人或代理人不具备检索国际专利分类表的条件,只能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酌情处理,因而,在已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仍有为数不少的申请案在这方面的撰写有一定的缺陷。
本部分的惯用语句:本发明(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装置(或方法),特别(尤其)涉及一种……
或者:本发明(实用新型)是关于……装置(或方法),具体地说,是关于……
(本报见习记者 尚姝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