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对于自然科学名词,国家有规定的,应当采用统一的术语,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约定俗成的术语,也可以采用鲜为人知或者最新出现的科技术语,或者直接使用外来语(中文音译或意译词),但是其含义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清楚的,不会造成理解错误;必要时可以采用自定义词,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说明。一般来说,不应使用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基本含义的词汇来表示其本意之外的其他含义,以免造成误解和语义混乱。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与符号应当前后一致。
说明书中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的撰写方式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清楚、简明,应当居中,并置于正文的上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各项要求撰写:
一、说明书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一般不超过25个字。
二、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最好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技术术语。
三、清楚和尽可能的简明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主题的名称和类型(即产品、方法,或产品及方法)。
四、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惯用语句:一种……的装置(或……方法,或……装置及方法)。
(本报见习记者 尚姝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