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修改水污染防治条例河(湖)长制明确入法
本报讯 为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5月28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河(湖)长制是落实河湖管理与保护责任的一种制度创新,在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条例(修订草案)》将河长制写入其中,规定我省实行河(湖)长制,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体系。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课题,此次修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要求,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和产业发展布局,推动生态农业发展。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药风险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控制化肥和农药过度使用。三是禁止向坑塘、河道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畜禽废水,倾倒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等;禁止非法填埋坑塘、河道;禁止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和其他污染物进入农业农村。四是水产养殖的排水进入水体的,应当符合受纳水体水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焦莫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