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改姓
可拒付抚养费吗
问:我与前妻已离婚,双方约定7岁的女儿随前妻生活,我负担相应的抚养费。最近前妻再婚,打算将女儿改姓现任丈夫的姓氏。请问,我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吗?
答: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但在子女未成年前,其姓名更改应由父母共同协商决定,你的前妻若未征得你同意,擅自将女儿姓名变更,侵犯了你的权利。但是,这不能成为你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的理由。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由此可见,当事人在解除夫妻关系之后,非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为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