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李志民 吕 晓 实习生 尚姝楠
本报讯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办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根据专利法等相关法规规定,《指南》对专利标识标注行为作出了细化规定,将查处假冒专利与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作出严格区分,统一办案标准与程序,规范办理此类案件。
《指南》中明确规定,专利标识,是指与专利权有关的文字、数字或者图形等表明专利身份的标记,如专利号、专利权类别、与专利权有关的宣传用语等。专利标识标注,是指在专利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等载体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专利标识标注权,是指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权利。他人经专利权人同意,可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
专利权被授予前,有关专利申请的数字、文字、图形等标记在《指南》中统一称为专利申请标记。专利申请人在其已提交专利申请的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等载体上如实标注该产品已提交专利申请等信息的权利称为专利申请标记标注权。他人经专利申请人同意,可享有专利申请标记标注权。
《指南》规定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列内容:一是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必须标明的事项外,标注时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其中,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标注专利申请标记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针对某一产品,在国外提交专利申请或者获得授权,或者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应当依照前述要求如实标明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相关信息。
《指南》规定合规专利标识或专利申请标记标注行为应当具备下列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主体应当是有权主体。二是行为载体应当是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三是行为形式合规。四是标注符合时间性要件。
合规的专利标识标注行为主体应当是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合规的专利申请标记标注行为主体应当是专利申请人或者经专利申请人同意享有专利申请标记标注权的被许可人。标注行为主体不享有所标注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标注权的,无论标注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标注行为均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而非标注不规范行为。
其中,销售商销售或者许诺销售带有不合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产品,或者发放带有不合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宣传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指南》提到,标注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的载体通常有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宣传资料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标注行为载体扩展到电子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新闻网站、网上商城、个人或者企业网站等。
合规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标注行为形式通常包括以下三个行为:一是存在标注实施行为。二是所标注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在形式上符合标注办法的要求。三是产品与所标注的专利或者专利申请在内容上具有关联性。
据悉,标注实施行为,通常是指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销售、许诺销售前项所述产品,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
按照标注办法的相关规定标注专利字样,如专利权类别、专利号、附加文字、图形、专利申请标记等,是规范标注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的必要条件。在标注形式上不符合标注办法相关规定的,构成标注不规范行为。
标注的专利号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与产品不一致的,无论标注形式是否属于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情形,标注行为都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而非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
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标注专利标识的,标注行为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即专利授权之后到专利权终止之前。在专利授权之前或者专利权终止之后标注专利标识的,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标注专利申请标记的,标注行为应当在专利申请日之后到专利授权之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