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1 机动车骗保花样多 法律底线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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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机动车骗保花样多 法律底线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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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不断提升,车险诈骗逐渐成为保险诈骗的重灾区。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理赔款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理赔款,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官提醒,这种“薅保险公司羊毛”的行为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切不可触碰法律底线。

伪造事故多次骗保 汽修员工获刑一年

金某是北京市昌平区某汽车修理厂员工,为招揽客户,多次伙同他人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
2017年5月11日,金某伙同他人在昌平区某小区附近驾车与其他车辆故意碰撞,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4520元。同年5月19日和8月18日,金某又相继伙同他人在道路上故意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3万余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车辆的被保险人或伙同车辆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虚假保险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根据金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昌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金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1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汽车修理厂员工深谙机动车保险定损、理赔等一系列流程和标准,犯罪手段比较隐蔽,且知情人员范围相对封闭。
不少犯罪分子采取积少成多的作案方式,单笔金额较小,痕迹也不易被察觉。常见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汽车修理厂和车主共谋骗保;二是利用汽车修理厂所有的机动车骗保;三是利用车主送修的机动车骗保。除了使用自有车辆骗保外,为了频繁出险不被怀疑,原本车主正常送交维修保养的车辆也可能被汽车修理厂的员工偷偷用来出险理赔。
汽车修理厂的员工只需让其他人谎称维修车辆的驾驶人,再利用车主放在维修车辆里的行驶证便可扮演事故的无责方,伪造交通事故,而车主本身却毫不知情。
法官建议,车主应将车送到正规、专业的汽车修理厂,尽量自己与保险公司联系索赔事宜,由保险公司派专人到场查勘定损。若需要委托汽车修理厂办理,可与保险公司了解相关委托代理手续,并在车辆维修期间随时关注车辆修理情况,一旦发现有骗保行为,要立即向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举报。

酒驾肇事请人顶替 合谋骗保共同获罪

2019年11月6日,喝完酒的程某驾车上路,行驶至昌平区沙河镇某小区门口处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为骗取保险理赔款,程某联系朋友宋某来到事故现场。两人商议后,未饮酒的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谎称是其驾驶涉案车辆造成事故。程某随后收到保险理赔款13万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作为车辆的被保险人,伙同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理赔款,数额巨大,两人的行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宋某明知程某酒后发生单方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仍配合、协助程某实施骗取保险理赔款的行为,数额巨大,且其并非偶犯,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最终,昌平法院结合两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4万元;判决被告人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2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机动车保险诈骗高发的原因之一是犯罪的直接成本低。事故发生后,一般只需向保险公司申报材料即可进行理赔,无任何经济支出,且机动车在购买商业险后,无论出不出险、出几次险,不仅当年的保险费用不会变化,下一年度保费上涨幅度相比于骗取保险的金额也有限。
此外,部分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在投保方面追求业务量而放松对车辆状况的核查,注重“快速理赔”“在线理赔”而简化理赔程序,忽略风险管理,使得犯罪分子有空子可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对于索赔方提供的材料也未进行细致审查,过分依赖汽车修理厂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这些原因都为保险诈骗提供了空间。

为获赔偿串通作假 构成诈骗险获刑罚

2017年11月2日,于某在未获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上路,后在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路上追尾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双方合计后,于某伙同赵某以换驾的方式隐瞒其为实际驾驶人的事实,骗取保险理赔款2.8万余元。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车辆被保险人伙同他人隐瞒事实,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昌平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金1万元。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车辆被保险人隐瞒实际驾驶人的事实、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骗取保险理赔款,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获得谅解和认罪认罚情节,可免于刑事处罚。最终,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
本案主审法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时,有的事故过错方会以“不配合骗保就没钱赔偿”为由要求对方作假。为了尽快足额获得经济赔偿,个别无过错方无奈之下会与过错方串通,在上报保险事故时替对方打掩护,虚构事故原因或者放任对方驾驶人员“顶包”,从而获得赔偿。这种行为极其不可取,如果骗取保险理赔款的数额较大,无过错方也会面临因共同诈骗被追究刑责的风险。
(翟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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