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新华每日电讯》刊登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发布2021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来自去年11万余起案件,提醒市场主体尊重和保障合法劳动关系。
近年来,关于劳动争议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表面上看,这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细究起来,许多纠纷背后,都隐含着强势一方对普通劳动者合法权利的恣意侵犯。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这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支付加班费,那么就应当承担起主动安排劳动者补休的法定义务,而不是让劳动者申请;未安排补休就应支付加班费,而不是打着“内部规定”的名义金蝉脱壳,将未申请补休带来的损失推给劳动者。
在与用人单位的博弈中,劳动者通常处于劣势,甚至可能会在用人单位“未申请”说辞前打退堂鼓,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合法权益“过期作废”。事实上,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为劳动者追索加班费、维护加班权益提供了进一步保护。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再次给各方敲响警钟:企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尊重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有针对性地督察恣意侵犯劳动者加班权益问题,不能让加班调休“过期作废”、带薪年假“年底清零”等成为劳动者心里的痛。
我们只有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让劳动者得实惠、享荣光,才是激发创造力的必由之路。
(顾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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