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遇事故 谁来保护“热心肠”
如今,“好意同乘”现象已普遍可见。有车一族与朋友、同事相约同乘上班、归家等,既是互帮互助良好社会道德的彰显,也有利于节能减排、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可是,虽是顺道捎带一程,但因为道路状况复杂多变,也可能随时出现各种意外,造成车内人员伤亡。当“好意同乘”遇到事故,谁又该为意外“买单”?日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法典施行以来广东首起“好意同乘”案。
好心载友回家 车撞铁块酿祸
2019年12月1日凌晨3时许,由于深夜不好打车,小怡联系正在附近的朋友李华,请求其来酒吧,搭载她和已经呈醉酒状态的朋友肖亮一同回村。李华与肖亮并不认识。10分钟后,李华前往酒吧接上二人,并向回村的方向行驶。
行驶过程中,车辆撞到路中间的一块大铁块后瞬间失控,车头撞向路边灯柱,酿成一起单方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报废。交警部门作出李华全责的认定。交警及保险公司到现场处理后,小怡让家人将其和肖亮接回各自家中。
第二天酒醒后,肖亮感觉身体不适,遂前往医院检查,最终被诊断为“齿状突骨折,左侧第一肋骨骨折”,入院治疗10天。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肖亮及其家人认为在这次交通事故中李华负全责、区公路管养中心未尽道路养护职责存在过错,遂与李华等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后,2020年11月6日,肖亮诉至法院,要求李华及区公路管养中心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19万余元。
无偿搭载属实 确为“好意同乘”
“这件事情我也挺委屈的。明明就是出于好意,没想到最后出了意外。”面对肖亮的索赔要求,李华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和肖亮素不相识,只是碍于和小怡的朋友关系,才好心搭载他们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是因为路上突然出现一块大铁块,自己不仅没有获利分毫,还造成车辆报废等损失。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小怡曾在事故发生后的当天早上向李华发了166.6元的红包,但李华并未领取。经询问,小怡明确表示,给李华发红包是出于感谢和事故发生后的愧疚心理,并非支付车费。
肖亮住的地方在广州市从化区下辖较为偏远的一个村,与出发地酒吧相距超过25公里,与当地出行市场计费相比,红包费用并不足以支付深夜从酒吧送二人回家的车费。故一审法院认定,李华驾驶车辆搭载肖亮不属于合同行为,两人之间是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同意的非运营无偿搭乘行为。
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司机李华、区公路管养中心分别承担50%、20%赔偿责任,伤者肖亮自负30%的责任。
各方均有过错 责任按比承担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华等对于肖亮的受伤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首先,作为驾驶人,李华应提前注意路面上的障碍物并履行避让、减速等相关的安全驾驶义务。从现场勘验、车辆轮胎脱落、车盖及挡风玻璃爆裂、气囊全部弹出、事故车辆损坏严重等情况综合分析,李华未完全尽到谨慎、安全的驾驶义务,导致肖亮在事故当中受伤。因此,李华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对公路畅通提供养护与路政管理保障是公路管养中心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公路管理部门需要及时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以保障行车人的行驶安全。公路管养中心虽然举证证明其已按有关规定进行每周不少于3次的例行巡查,但在本次事故发生时间段没有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并清理公路上的障碍物,证明其在管理上存有疏漏,没有尽到相应管理和保障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次,本案事故发生时肖亮处于醉酒状态,并因酒精作用导致自身认识和控制能力下降,以致在涉案车辆后排乘坐时未系安全带。结合事故致其颈部和胸部骨折的伤情分析,其没有系安全带对事故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影响。虽李华也负有督促乘车人系安全带的责任,但肖亮作为成年人,应保持理性、适量饮酒,对于因其醉酒导致的后果也应自负部分责任。
一审判决后,李华不认可判决承担责任比例,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的过错认定和比例承担等情况均予以维持,仅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由李华与区公路管养中心按责任比例各自承担。法院遂确认李华应向肖亮赔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将李华赔偿肖亮的总款项由93530.93元变更为95030.93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翟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