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9 离奇噱头诈骗屡得逞 切莫贪图小利上大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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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离奇噱头诈骗屡得逞 切莫贪图小利上大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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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噱头诈骗屡得逞
切莫贪图小利上大当

以“联合国总部将搬迁到西安”的传言为幌子,51岁的被告人吴某和65岁的王某煞有介事地成立了西安和平圆建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圆公司),吴某担任董事长负责公司总体事务,王某冒充国家某部委退休领导,担任公司接待处处长。吴某以“大日如来”等名头自称,并虚构“解冻民族资产”“联合国搬迁项目”等大型工程项目,骗取被害人邓某等10余人共计人民币78万余元。2020年7月31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谎称“解冻民族资产”骗钱

 

2013年8月12日,只有初中文化的吴某成立世界银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根集团),从事“解冻民族资产”相关工作。2018年11月5日,吴某等人在西安注册成立了和平圆公司,租用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信托大厦7楼西厅为办公场所,吴某担任董事长、负责公司总体事务,被告人王某冒充国家某部委退休人员、担任公司接待处处长。两人为诈骗他人钱财自导自演了一幕幕闹剧。
吴某自称是“大日如来”“×××转世”,虚构了“寻找民族资产”及“联合国搬迁项目”,以及“河西走廊九亿亩土地开发项目”“兴农富农强农项目”“普渡大运河项目”“全民免费医疗项目”“全民免费教育项目”“万慧中心项目”“飞行器项目”“消防建设项目”等大型工程项目。王某冒充国家某部委退休领导,骗取本公司聘用人员张某某等人信任后,以公司资金周转不开、“借水还油”等名义诈骗邓某、肖某、张某某以及李某等人共计788836元。款项一部分用于公司的房租、水电费等,其余则被吴某挥霍。
庭审中,吴某和王某为自己辩解说,这些钱都是公司员工自愿缴纳,且均用于公司经营,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承诺“借一返三”高回报

被害人肖某的经历不一般。2018年3月,吴某说最近资金周转不开,先让肖某借点钱给自己,到时候“借水还油”,按3倍的资金返还。于是,肖某就给吴某转了2万元,后来陆续又给吴某转账多次,总共9.9万元。2018年10月底,吴某说准备在西安成立公司,肖某就和她的父亲一起来到西安。公司成立后,吴某任命她为行政人事处负责人,因为她之前有过出资,所以也是公司的股东。公司从成立至案发,没有任何盈利项目,一直处于支出状态,公司的运转资金基本上都是员工出的,出资的员工和肖某一样,都想等项目成熟以后获得高额回报。
被害人邓某同样是轻信了吴某的谎言。有一次王某在开会的时候说公司现在房租紧张,希望大家有力出力,向公司出资,还承诺“借一返三”“借水还油”。邓某就于2019年5月13日给吴某的账户转了3万元。
几乎所有受骗人都是这样被蛊惑上当的。其实,稍有点辨识力,不为小利所动,就会识破吴某和王某开的这种“空头支票”。

受害者被发展为女朋友

2019年5月15日,被害人邓某的家人向新城公安分局新城广场派出所报案称,邓某在涉案公司以“解冻民族资产”为由被骗。7月19日,新城公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8月12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吴某、王某抓获。
8月12日,公安人员分别在涉案公司所在地查获扣押“传世宝玺”1枚、欧元等虚假纸钞、“法旨盛通令”及“联合国总部搬迁项目报告书”等文件、物品。
被害人张某某的经历更是离奇,据她介绍说,自己于2013年10月在北京找工作时应聘到银根集团工作。这个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但在北京办公,法人是吴某,公司有20多人。在张某某眼中,吴某经常带人到全国各地出差,寻找对接所谓的民族资产的中间人和库管老人。她的主要工作就是负责吴某的后勤保障,诸如订车票、酒店之类。2014年前后,张某某和吴某发展成男女朋友。2018年11月,涉案公司在西安成立时,吴某让她到西安的涉案公司,主要负责财务工作。

最终难逃脱法律制裁

法院庭审认为,吴某自2013年成立银根集团以来,一直从事“解冻民族资产”相关事宜,无论是公司经营,还是其个人生活开支,都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而吴某在其自身及公司无任何经营性收入的情况下,向公司员工空口许诺“借一返三”“借水还油”,以项目成功后的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公司员工向其出资,用于维持骗局及个人消费。据此,吴某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而且,吴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吴某自从事诈骗活动以来,通过“大日如来”“三界主人”等名号神化自己,不断获取公司员工对其的信任及服从,继而又虚构出“联合国搬迁西安”等大量违背常识的项目工程,让深陷骗局的公司员工看到获取高额回报的可能,在此情况下,吴某以“借款”之名行诈骗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两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王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这类诈骗案件,人们应该提高警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主审法官指出,吴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大型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吴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诈骗数额巨大。
尽管此案已落下帷幕,但是,被骗款项已被挥霍,无从追回发还。警方提醒,面对这些冠冕堂皇的“大项目”,大家更应该擦亮眼睛,辨清是非,不能抱着图小利之心去迎合骗子们拙劣的表演。
(人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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