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知识产权执法行动典型案例发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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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知识产权执法行动典型案例发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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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查处武汉市强鑫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侵犯商标案

2020年7月,湖北省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权利人举报,对当事人在盒马鲜生门店的销售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销售的莲藕商品外包装上标注了“洪湖莲藕”字样。因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多地,湖北省市场监管部门启动案件联办机制,省、市、县三级联动,跨地域多部门协作办理。经查,2020年6月至10月,当事人未经“洪湖莲藕”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所售莲藕商品标签上标注“洪湖莲藕”专属名称和地理标志专用标识。洪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处以277万元罚款。本案中湖北省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协作力度,加强对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切实维护注册人和洪湖市农民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查处莆田市信诚物流有限公司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案

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与该市荔城区政府联合执法,在荔城区某路口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莆田市信诚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黄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运输标有“NIKE”“ADIDAS”“乔丹”“GUCCI”等商标标识的鞋包。经查,当事人在明知所运输的货物为侵权假冒商品的情况下,故意为侵权商品提供运输服务,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涉案营业额为480元。对当事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给予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案是一起联合公安交警、邮政等部门开展的执法联动案件,克服了拦车检查、包裹拆检等执法难点问题,形成执法合力,有效打击了运输、邮寄侵权假冒商品违法行为。

江苏省查处江苏百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案

2020年8月31日,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苏百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17年起为常熟市3家服装设计公司代理申请注册商标880件。经查,上述3家公司自成立起均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且3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江苏百年商标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为同一人。刘某将大量他人过期没有续展的商标或他人已注册使用的商标进行抄袭、模仿,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中抢注,2019年11月以来,被驳回不予注册达91件。当事人代理大量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6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处以3万元罚款。2019年修订实施的商标法增加了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规制条款,本案的查办对商标代理违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山西省查处科鑫昌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2020年3月20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对太原科鑫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文中简称科鑫昌公司)涉嫌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37名专利委托申请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与部分委托申请人签订《专利代理合同》,实收代理费用5.18万元,构成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违法行为。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8万元、罚款5.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查处宁波乂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2019年12月24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波乂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实际经营者房某于2016年、2018年两次递交“一种医用治疗专用绷带布的加工方法”发明专利申请,但截至案发仍未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当事人2017年起在压力绷带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销售3000余件,违法所得15万元。针对当事人的假冒专利行为,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没款合计29.9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省查处广龙贸易商行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案

2020年5月18日,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南昌市公交车上喷绘的某酒类广告图案中印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经查,南昌市青山湖区广龙贸易商行作为某酒公司南昌经销商,在南昌市6辆公交车车身上喷绘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四条关于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钟大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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