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4 生母在世不尽孝 见到遗产伸手要 江苏一对兄弟因未对生母尽赡养义务被判决不分遗产

阅读量: 18

20210924 生母在世不尽孝 见到遗产伸手要 江苏一对兄弟因未对生母尽赡养义务被判决不分遗产

18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对未尽过赡养义务的两个儿子,法院判决不分配遗产。

老太去世 亲生子女要分遗产

2019年3月,一世坎坷的芮老太在养老院去世。陪伴在她身边的,是她的继子小陈。小陈忍住悲伤,将芮老太去世的消息,第一时间通知了芮老太的3位亲生子女。却不料,这个通知,给自己惹来了大麻烦。
原来,芮老太曾有过3段婚姻。她与第一任丈夫生育有一子,在儿子10岁那年,芮老太的第一任丈夫不幸溺亡。后芮老太带着儿子改嫁朱老伯并生育一子一女,朱老伯于1974年去世。彼时芮老太43岁,3位子女,朱老大26岁、朱老二17岁、朱三妹11岁。芮老太含辛茹苦,通过摆小摊和做保姆拉扯3位子女长大并成家立业。芮老太年近六旬时再嫁给了陈老伯——一个双目失明还带着14岁儿子的男人。芮老太、陈老伯和小陈3人重新组合成一个家庭,一起生活了21年。在此期间,陈老伯和芮老太购买了地基,建造房屋一套,登记在陈老伯的名下。后两人又在镇上买了一个5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担心芮老太老无所依,陈老伯将这套门面房登记在了芮老太名下。
2010年10月,陈老伯去世,芮老太已经80岁了,她提出想去养老院居住。考虑到自己在外地工作,养老院离家又近,继子小陈接受了这一提议。就这样,芮老太在养老院住了8年直至离世。这期间,芮老太住养老院的费用、生活费用、医疗费用全部由小陈承担。
而从芮老太最后一次再嫁直至去世,整整29年间,朱家3兄妹从未承担过母亲的生活费用或医疗费用,朱老大甚至从未探望过母亲,朱老二探望次数也是屈指可数。
现在,芮老太去世了。按照情理,小陈通知了朱老大兄妹3人,跟他们商量芮老太的后事。几人商讨后决定,丧葬费用全都由小陈承担,朱老大兄妹3人表示他们既不承担芮老太的丧葬费用,也不会要芮老太的遗产。就这样,按照风俗,小陈作为“孝子”为芮老太料理后事,朱老大3人各出份子钱2000元。
当芮老太的身后事尘埃落定,小陈却收到了一份让他意想不到的材料——法院的开庭传票。
原来,朱家3兄妹认为,母亲芮老太与陈老伯名下的两套房屋以及小陈名下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均属于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

法庭调查 亲戚、徒弟道明真相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意识到这里面应该还有隐情,为什么芮老太在60岁的时候毅然再嫁?为何再嫁后与亲生子女20余年几乎没有来往?为此,承办法官作了大量调查,事实真相也慢慢清晰起来:
“姑妈含辛茹苦将3个孩子抚养长大并为他们成家立业,可朱老大与妻子曾把姑妈的床铺扔出去,不让她继续居住。朱老二与妻子则在姑妈进出的房间前砌矮墙,不仅让姑妈出行更加不便,也成了姑妈心里迈不过去的坎。儿子、儿媳的打骂和不孝顺让我姑妈一度萌生了寻死的念头。”芮老太的侄女芮某凤说。
“妈妈跟我爸认识的时候,已经左眼失明,右手残疾。他们领证的当天,妈妈拉着我的手说,我们3个苦命人今后就是一家人了,穷与苦都无所谓,最重要的是要相互关心,说着说着妈妈就流泪了。我当时对妈妈说,您放心,以后我们就是一家人,等我能赚钱了,一定好好孝顺您和我爸。”小陈陈述说。
“姑妈再婚时已经60岁左右,婚后一直由继子小陈照顾。我姑妈生前曾多次对我说‘小陈对我很好,我死后后事由他负责,房屋也归小陈所有。’”芮老太的侄子芮某明说。
“师傅陈老伯去世前,将我们几名徒弟叫到床前,用录音的方式留下遗嘱。他强调,他和芮老太名下的两套房子将来都归儿子小陈所有,小陈务必要继续照顾好芮老太。如果小陈不负责任,芮老太可以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保障自己的生活。”陈老伯的徒弟张某说。
调查期间,芮老太的侄子女、甥子女以及邻居、村民、养老院的护工,要么主动撰写证明材料,要么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还有8人出庭作证。

不赡养者 依法应当不分财产
通过多次走访调查以及庭审,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关于本案的当事人主体资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朱老大3兄妹系芮老太的亲生子女,小陈系与芮老太有扶养关系的继子,4人均为芮老太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被告主体适格,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遗产的范围,陈老伯和芮老太婚后分别建造一套房屋、购买一套房屋,且分别登记于陈老伯和芮老太名下,依法应认定为两人的共同财产,其中芮老太享有的份额为芮老太的遗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芮老太对这两套房屋共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额,小陈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芮老太所享有的四分之三份额即为本案遗产的范围。而小陈名下的拆迁安置房系原陈家村房屋拆迁安置所得,该套房屋经调查为小陈在陈老伯去世后自己建造,不属于陈老伯和芮老太的财产,不在遗产范围内。
关于遗产的分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原、被告作为芮老太的亲生子女和继子女,对芮老太都有赡养扶助义务,但根据现有证据及法院的调查、证人尤其是原告方旁系亲属的陈述,可以确认小陈虽为继子,但其对芮老太尽了最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应当多分遗产。朱三妹在芮老太入住养老院后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但其程度比之小陈显著较轻,故依法应当少分遗产。两名亲生儿子,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均未履行赡养义务,依法应当不分财产。由于朱老大已经去世,其儿女系代位继承人,其继承权来源于朱老大,基于朱老大的行为,依法也应当不分财产。
综上,芮老太的遗产依法应由小陈、朱三妹继承分割。朱老大、朱老二不分财产。在评估两处房产的价值后,法院酌定由小陈向朱三妹支付遗产份额归并款15万元,对于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人 法)

分享到

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