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4 防汛救灾法律问题指引(四)

阅读量: 13

20210824 防汛救灾法律问题指引(四)

13

防汛救灾法律问题指引(四)

救援时需要挪动占用救援通道的车辆,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为了防止险情进一步扩大、保护公共的权益而损害部分的权益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只要紧急避险在合理的范围内,应由占用救援通道人员承担责任,救援人员无须承担民事责任,但在车辆挪动过程中应当尽到谨慎义务,避免不应有的损害。若险情是自然原因引起,如车辆被暴雨冲至救援通道,车辆所有人则可以向因紧急避险受益人主张适当的补偿。
车辆所有人为躲避暴雨临时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在防汛救灾需要时及时驶离;因故障无法驶离的,相关损失责任适用前述紧急避险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因暴雨导致屋顶漏雨,维修义务及费用谁来承担?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屋面防水的质保期为5年,如果发生在质保期内,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修复费用。超过质保期后漏水,因楼顶属于公共部位,根据民法典规定,应由本单元所有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可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因暴雨属于不可抗力,若屋顶漏水并非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应当由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承担相应费用。总之,要根据屋顶漏雨真实原因,综合各方面过错综合考量,最终确认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因建筑物排水系统设计、建设问题导致地下车库被淹,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确因排水设计及建筑本身问题导致的地下车库被淹,则开发企业及设计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如存在暴雨等不可抗力因素,最终的责任承担需要结合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如排水设计及建筑物本身没有问题,暴雨属于突发事件,如物业已采取相应措施,则损失不应由开发企业和物业公司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区内地面塌陷造成的人员伤亡、车辆、财产损失,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小区地面塌陷,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因物业管理的问题导致地面塌陷造成损害的,由物业公司承担。
如小区地面不存在质量问题,物业公司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因暴雨积水导致地面塌陷不可避免的,属于不可抗力,开发企业、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要根据小区内地面坍塌形成的真正原因,综合各方面过错确定最终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租赁房屋被淹,室内财产损失由谁承担?
因暴雨为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因此租赁房屋被淹后,隶属于租户、房东及托管企业的室内财产损失原则上由其各自承担,但也不排除一方或两方向有过错第三方主张侵权责任的可能性。
首先,对于租赁房屋自身的毁损,如无托管企业的不当管理或租户的不当使用,原则上由房东进行修缮。如因托管企业的不当管理、租户的不当使用导致或加重了毁损的程度,两方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向房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次,对于租户室内财产的损失,原则上也由租户自己承担。但如有证据证明房屋本身存在设计缺陷或者托管企业的不当改造导致或加重了租户的损失,两方也可根据过错程度向租户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后,对于托管企业的室内财产损失,如果有证据证明房屋本身存在设计缺陷或者租户的不当处置导致或加重了托管企业财产损失,则托管企业可以向房东或租户主张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暴雨导致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租户能否向出租人主张减免租金?
因暴雨导致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如系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此时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支付租金的义务,如承租人存在过错的,则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减轻可能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
另外,如在暴雨发生前承租人就延迟支付或拒不支付租金的,由于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发生在先,暴雨发生在后,此时也将不免除承租人在先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暴雨导致生产园区企业机械设备、生产物资毁损,损失由谁承担?
生产企业就机械设备、生产物资投保了相关财产险的,主要指机器损坏险、财产一切险等险种,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在保险期间内因暴雨等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如未投保的或存在保险赔偿无法覆盖的部分,原则上则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如园区管理单位在暴雨期间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园区内企业机械设备、生产物资等受损或加重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对应责任。
除此之外,如当地政府财政出资为辖区居民、企业投保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且辖区内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属于赔偿范围的,生产企业可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申报财产损失。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因受自然灾害,厂房机器设备等损坏造成的损失,可以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亦可减轻生产企业损失。
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河南省律师协会供稿)

分享到

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