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救灾法律问题指引(三)
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暴雨,损失由谁承担?
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路货买卖是凭单据的交易,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标的物已经脱离了出卖人的实际控制,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灭失与出卖人并没有直接关系。
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过程中因遭遇暴雨不能成立,发起人承担什么责任?
发起人应当对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应当付息返还。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未到期,但股东在暴雨中身亡,如何处理?
股东身亡可由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变更后由其继承人承担出资义务。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车辆出资但未办理过户,遭遇暴雨后,评估价格严重下降,如何处理?
股东应当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补足出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记名股票在暴雨中灭失,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股东应先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再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暴雨中变成限制能力人或遇难,其持有的股权如何处理?
目前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股东,因此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继续保留股东身份,也可向他人转让股权;如股东遇难,其股东身份可由继承人予以继承。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在暴雨中遇难,该公司对外欠巨额债务如何处理?
如不能证明该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债权人可要求以该股东的遗产偿还债务。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暴雨造成小区内部排水管道破裂、排水管道堵塞造成相邻不动产、财产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应当区分排水管道破裂、排水管道堵塞的原因。如果系普通暴雨,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人,下同)对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负有检查、维修和管理的义务和责任,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则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如暴雨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且导致管道承受的过水量、泥沙杂物等超出了设计施工荷载量导致的管道破裂、堵塞,从而引起的他人权利受损,则无须承担责任,但如涉及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义务加重损失的,则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阳台、露台积水导致相邻不动产渗水、漏水,责任主体如何认定,损失如何承担?
阳台、露台均属于专有部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如相邻一方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如未关好门窗等,或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及时清理排水等,则对另一方房屋的渗水、漏水存在过错,应对另一方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如相邻一方已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仍出现另一方的渗水、漏水,则不排除是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引发的,对于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在质保期内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对于各方均无过错的,因暴雨引发的阳台、露台积水导致相邻不动产渗水、漏水的,应按照公平原则由相邻方合理分担责任,同时还需综合考虑不可抗力因素对最终损害结果的影响程度确定各方需承担的责任。
因暴雨导致阳台、露台物品坠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如何承担?
民法典规定,受暴雨、台风天气影响,如果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承租人(实际控制方)等没有证据证明其将阳台、露台上的花盆等物品搬离窗台或者未关好门窗,导致物品坠落引发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则会因存在上述过错而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通常情况下不会坠落,确系因暴雨、台风等不可抗力导致坠落发生的,则需根据各方过错情况最终确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防汛抢险需要拆除、损毁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是否需要赔偿?
对于在紧急防汛期内因防汛需要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该拆除行为本身不存在违法情形。根据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至规定,如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系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逾期未自行拆除由防汛指挥部强行拆除的,费用由设障者即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者承担。参照防洪法相关规定,对于在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拆除不应对其违法建筑物的损失进行补偿。但如该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属于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在拆除行为本身合法的前提下,可结合其拆除前的实际建造成本等予以适当补偿。
(河南省律师协会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