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最高人民检查院举办依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创新型国家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透露一起销售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的案例。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初,广东省广州市百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益公司)负责人邓某城明知其从香港购入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STARBUCKSVIA”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伙同他人以每件人民币180元这一明显低于市场价(正品每件800元,每件20盒,每盒4条)的价格将21304件假冒速溶咖啡(每件20盒,每盒5条,下同)销售给双善公司,销售金额383万余元。
而双善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文明知百益公司没有“星巴克”公司授权,为便于将假冒咖啡销往商业超市,伪造了百益公司许可双善公司销售“星巴克”咖啡的授权文书。
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初,陈某文同双善公司法定代表人甄某连、销售员张某泉、发货员甄某一起,使用伪造的授权文书,将19264件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销售给全国18个省份的50余家商户,销售金额724万余元。
案发后,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在百益公司仓库内查获待售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6480余件,按实际销售价格每件180元计算,价值116万余元;在被告单位双善公司仓库内查获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2040件,由于双善公司向不同销售商销售的价格不同,对于尚未销售的假冒商品的货值金额按每件340元的最低销售价格计算,价值69万余元。
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新吴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双善公司罚金320万元;分别判处邓某城、陈某文等5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五年不等,对张某泉、甄某适用缓刑,并对邓某城等5人各处罚金10万到300万元不等。
(秦珠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