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本应是情感安放的栖息所,然而,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不仅使受害者的身体和心灵受到伤害,更是对其合法权利的侵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家暴既可能发生在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同居、离婚后等非家庭成员之间;在行为方式上,既有身体暴力,也有包括侮辱、谩骂、恐吓等在内的精神暴力。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以下涉家暴相关案件,每一个案件的处理在家庭暴力防控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和警示意义。
对保护令置若罔闻 持续骚扰罚款拘留
郑某(女)与何某(男)原系恋人关系,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何某曾在因琐事引起的争执过程中殴打郑某,导致郑某头皮裂伤和血肿。郑某因此提出分手,并搬离共同居所。分手后,何某仍然通过打电话、发微信等方式对其进行骚扰,甚至到郑某住所附近进行蹲守。郑某不堪其扰,遂报警,民警对何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2019年4月,郑某担心何某继续对其实施暴力,便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巴南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何某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无视保护令规定的禁止事项,继续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和微信的方式骚扰郑某,威胁郑某与其和好并继续交往,其间发送消息300余条。巴南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判决,对何某处以1000元罚款和15日拘留。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针对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予以司法惩戒的案例,主要有以下典型意义:第一,通过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彰显了法治的应有之义。第二,依法对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予以惩戒,彰显了遵法守法的底线。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已经触碰司法底线,必须予以严惩。第三,通过严惩家暴行为,对施暴者起到了震慑作用,弘扬了社会文明的价值取向。通过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严惩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者,让反家暴法落到实处,对施暴者予以震慑,推动整个社会反家暴态势的良性发展。
以爱之名纠缠不休 构成家暴被判离婚
陈某(女)大学毕业不久与曾某(男)相识恋爱,一年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年龄、文化水平的差异,导致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不久后便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曾某多次到陈某居所与之发生纠纷,甚至发生肢体冲突,并扬言要伤害陈某及家人,陈某因害怕而躲藏。在此期间,曾某多次前往陈某工作地及父母住所地张贴大字报寻找陈某,并不断给陈某发信息、打电话进行威胁。
此后,陈某曾两次起诉请求离婚,而曾某以非常爱陈某、离开她不能活为由坚持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有和好可能,遂判决不准离婚。但之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能改善。陈某再次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原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曾某对离婚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陈某与曾某在共同生活中多次发生打架纠纷。分居后,曾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陈某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特征。双方分居已超过二年。
依照法律规定,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故二审维持了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
家庭暴力导致离婚 受害者获损害赔偿
刘某(女)、李某(男)均是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发生矛盾。在一次因家庭琐事发生的争吵中,李某将刘某的眼部咬伤,刘某随即报警。在民警到达现场了解具体情况期间,李某当场再次咬伤刘某,民警在现场作出民事纠纷调解。随后,李某离开刘某回重庆市铜梁区生活,与刘某再无联系。
然而,受伤后的刘某因经济拮据无法对眼部伤势进行治疗,遂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5万元等。
庭审中,经刘某申请,铜梁法院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根据门诊诊断和对刘某进行体格检查作出鉴定意见:刘某上睑缺损修补整形手术需人民币1万~2万元,后期角膜药物治疗需人民币1万~2万元。
据此,铜梁法院判决刘某与李某离婚,并要求李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刘某上睑缺损修补整形手术费1.5万元、后期角膜药物治疗费1.5万元以及精神抚慰金2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刘某提供了报警回执、门诊病历等证据,结合鉴定意见,刘某眼部确实遭受了相当程度的伤害,故法院综合认定李某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存在,同时据此认定李某夫妻感情破裂,可判决离婚。在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后,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载明的治疗费,判决李某给付治疗费。另外,因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方长期处于精神高度紧张、忐忑不安的状态,该状态的长期延续使受害人精神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故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刘某精神抚慰金。 (翟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