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光模仿我的酒,还要模仿我的瓶?山东泰山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啤酒)诉讼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啤酒)不正当竞争一案,近日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燕京啤酒在北京地区生产销售“燕京7日鲜”啤酒的行为构成对“泰山原浆7天”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责令燕京啤酒在停止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同时赔偿泰山啤酒共计50万元。
根据原告方提供的判决书,泰山啤酒于2010年推出“泰山原浆7天”啤酒,并于2014年搭建完成相关运营体系,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知名度。2016年5月,泰山啤酒推出了外包装为“深棕色烤花工艺、瓶颈较短、瓶身较长”的720毫升玻璃瓶,瓶身前标贴有特殊设计的黄色数字“7”的原浆啤酒产品。2016年8月,泰山啤酒又推出同款包装、瓶身前标贴数字“7”颜色为红色的啤酒产品。2019年5月15日,燕京啤酒推出了“燕京7日鲜”啤酒商品,销售范围限于北京市,销售数额累计约为318万元。
经过对比,法院认为“燕京7日鲜”与“泰山原浆7天”的包装基本相同,均为720毫升容量、瓶颈较短、瓶身较长的深棕色玻璃瓶;瓶身正面正中间均为较大的艺术设计数字“7”,正面标识整体均由艺术数字“7”“泰山”“燕京”“原浆”“啤酒”等元素组合而成,数字“7”字体明显大于中文文字且位于正面标识的中间位置。
判决书提到,法院曾向相关行业协会了解情况,中国酒业协会答复称“泰山原浆7天”所使用的啤酒瓶在市场上并不常见,中国日用玻璃协会答复称“泰山原浆7天”所使用的啤酒瓶形状少见、应该是企业自己设计的。
被告燕京啤酒在庭审中辨称其产品外观系自主设计,但最终法院认为“泰山原浆7天”产品包装、装潢确实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燕京啤酒也确实擅自使用了与“泰山原浆7天”近似的包装、装潢,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燕京啤酒应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民事责任。
(纪高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