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开放许可制度促专利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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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开放许可制度促专利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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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其中,将专利法第六章修改为“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既与国际规则接轨,保留了原有的强制许可制度,又根据我国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的需求,参考国外立法,新增了开放许可的相关条款,丰富了专利实施许可的类型与方式。

  开放许可是指专利权人通过专利授权部门公告作出声明,表明凡是希望实施其专利的人,均可通过支付规定的许可费而获得实施该专利的许可。开放许可属于自愿许可的范畴,但政府可以通过参与其中提供相关服务。

  新修改的专利法关于专利开放许可的规定包含了以下三个条款:

  第五十条规定了开放许可的声明与撤回。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

  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专利实施许可的获得、年费减免与许可使用费。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开放许可纠纷解决的处理。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具体条款的内容来说,此次修改一方面顺应了专利实施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也与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知识产权运用举措等齐头并进、互相促进,推动着专利运用的高质量发展。(王 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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