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
聘请委托律师需辨真假
近年来,随着法治水平不断提升,人们在遇到诉讼时大多会想到请律师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有些不法分子利用普通人对律师行业不甚了解的特点冒充律师,以帮忙办事的旗号试图欺骗当事人捞取钱财或谋取其他利益。
自称律师帮人平事 构成诈骗获罪罚金
2014年,陆某在苏州市吴江区开了一家信息咨询公司,称自己是律师可以帮别人走关系摆平“事情”,只要给点费用即可。
2014年10月23日,许某想找关系减轻交通肇事责任,后在收房租时向房客陆某谈起此事,陆某表示可以帮忙找关系减轻其责任,但需要两万元公关费。此后,许某又因父亲伤残鉴定、帮其家人免受刑事追究等事由,先后请托陆某找关系协调,陆某以冻结对方银行账户需要保证金、协调关系需要公关费等为由陆续向其索要30余万元。而实际上,陆某所承诺的事情一件都没有办成。
由于迟迟未有回音,许某觉得陆某不太靠谱,陆续要回5万元。2018年年底,许某彻底失去陆某消息,遂报警。后经公安机关调查,2017年至2018年期间,陆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先后实施诈骗作案15起,骗得被害人许某等人138.07万元。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陆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出狱后以自己曾是律师,在法院等司法机关有门路等手段,诈骗多人钱财。陆某正是利用了涉案被害人“病急乱投医”、遇事想找关系快点处理的心理,以帮忙找关系处理案件、申请到廉租房、帮人打赢官司等虚假承诺,让受害人误认为其可以帮忙而花了冤枉钱还不能解决问题。
在此,法官提醒,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求助于专业法律人士来解决,不能想着通过花钱走关系来规避法律,否则极易落入圈套,最终落得人财两空的境地。
虚假委托侵吞赔款 两罪并罚获刑八年
2010年,戴某在骗取被害人杨某的信任后,为其代理诉前财产保全。其间,戴某使用经彩色复印手段伪造的交通事故伤残评(鉴定)委托书,将被害人杨某带至江苏省扬州市某医院原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之后,戴某在实际并未获得被害人杨某委托的情况下,以被害人杨某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两次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并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赔偿款合计人民币37970元,戴某给付被害人杨某1.1万元,非法占有被害人赔偿款人民币2.6万余元。
此后至2013年5月期间,戴某冒充律师身份以同样方式为夏某、谈某、刘某、宋某等人代理交通事故诉讼,先后共计侵吞被害人赔偿款项25万余元。
后经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律师、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戴某还涉嫌在为他人代理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过程中,采用彩色复印手段伪造并使用印有当地交警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的行为,法院遂以其犯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合并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一审宣判后,戴某不服,提起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承办法官表示,戴某不是律师,亦非法律工作者,不符合风险代理的主体身份,且根据相关规定,风险代理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而戴某实际取得的款项远高于该比例,而委托非律师做民事代理不应当以律师标准收费。实践中,有不少当事人因自身原因需要委托律师来处理诉讼事务,但在委托时一定要核查对方真实身份,查阅对方相关证件,才能与其签订代理合同。同时,当事人也应尽量亲自参加诉讼,因故不能参加的也要在事后及时向委托人了解案件进展、及时索要相关文书,并要确认真伪,防止有人利用全权代理后信息不对称的特点截留委托人的诉讼财产利益。
伪造执业证揽官司 意图骗钱财被判刑
2018年11月,刘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需要打官司的被害人赵某,其利用伪造的执业证及名片冒充律师身份,假意承诺帮助赵某打离婚官司,骗取其信任。2018年11~12月,刘某某以打官司需要支付前期费用、打点费用、加急费、材料费、办结费等为由,先后6次骗取赵某6325元。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被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责令其继续退赔被害人赵某的经济损失。
法官庭后表示,在寻找委托律师时,当事人最好是通过正规渠道,还要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包括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等,必要时还可以向相关律师事务所或司法局律管处核实。实践中,律师代理案件会和当事人签订合同,收取相关代理费用会有明确标准,而在本案中刘某某以各种理由骗取费用。
法官提醒,若在代理过程中,对方频频提出各种理由要钱时,当事人此时应当提高警惕,核查对方提供的情况是否属实,以免落入骗局。
(翟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