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注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应当从合规标注的四个构成要件加以判断,重点核查标注字样是否符合《标注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一、专利权类别标注不规范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
(一)未标注专利权类别
未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类别,如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属于专利权类别标注不规范的情形。
(二)错误标注专利权类别
行为主体标注的专利权类别和专利号不一致的,属于“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产品说明书上标注专利标识”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不属于标注不规范行为。
(三)产品外包装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标注不规范
专利权人拥有产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不拥有产品本身的专利权,专利权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在产品包装上只标注专利号,未标明专利权类别,或者附加“专利产品仿冒必究”“本产品已申请专利,侵权必究”等字样的,应当认定为标注不规范行为,不宜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
(四)多国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标注不规范
权利人拥有国外专利或者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的,其应当按照《标注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要求,如实标注所拥有专利权的类别。如“德国发明专利,专利号GEXXXXXX”。
(五)同时存在标注不规范和假冒专利行为
既存在专利权类别标注不规范的行为,也存在假冒专利的行为的,应当以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
二、专利号标注不规范
标注专利标识的,除了应当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类别外,还应当标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只标注专利权类别而未标注专利号、标注专利号时未在数字前加ZL、标注授权公告号而非专利号、专利号缺少部分数位或者多标部分数位等,均属于专利号标注不规范的情形,但《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附加文字、图形标记、方法类专利权标注不规范
除了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类别和标注专利号外,标注时还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所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属于附加文字、图形标记、方法类专利权标注不规范行为的情形有:
(一)只附加文字或者图形、未标注专利权类别和专利号;
(二)附加文字或者图形将会误导社会公众;
(三)在依照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未标注“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见习记者 尚姝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