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无法按时返岗不算旷工
本报讯 疫情对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了很多变化和影响,可能会引发一些个人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如何解决这种情况?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法院、人社部门充分发挥调解、仲裁、审判职能,坚持平衡保护,及时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保障就业,促进民生,增强理解,共度难关,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通知》共15条,针对因疫情防控可能引发的劳动用工争议常见问题,如延长休息日、不能按时到岗、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的工资待遇等,明确了基本原则和具体处理规则。
关于劳动用工、工资待遇,应遵照疫情防控期间人社部、省人社厅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劳动者因疫情防控不能在国家规定的休息日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资。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的,一般不予支持该期间的劳动报酬。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因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按时返岗,不应认定为旷工;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因政府实施有关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违反疫情防控措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本报全媒体记者 王俊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