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共有房屋赠与子女
可不经商量吗
问:某村村民黄某,把属于他个人和父母共有的房屋赠与其女儿,但没有征得其父母同意,办证后该房屋被纳入采煤沉陷安置范围,母子因安置补偿的事闹上法庭。请问,未经家庭成员同意,将家庭共有房屋赠与子女,共有人诉请追回共有房屋的应有份额,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所有权人对非善意取得的房屋有权追回。黄某作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之一,在未取得另外两位共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赠与其女儿,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且未得到追认。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