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6 车内万余元物品被盗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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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车内万余元物品被盗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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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内万余元物品被盗谁来担责

日常生活中,驾车出行的人都绕不开停车问题。那么,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辆,车内物品被盗丢失,停车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车辆停小区停车场车内物品被盗
2019年1月14日21时许,胡某交了停车费后将自己的奔驰越野车停放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金泰国际8栋写字楼负一层的一个停车位上。第二天13时许,胡某取车时发现车辆的后挡风玻璃被损坏,车内后备厢存放的18条“大重九”香烟和4盒宣威火腿被盗,被盗物品价值1.47万元。胡某更换被损坏的车玻璃花费材料费6311元、贴膜费及工时费680元、拆装玻璃工时费2000元。胡某与该小区金南鑫物业公司就财产损失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均未果。
胡某认为,自己是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才将车辆停放在该物业公司所经营管理的停车场,并向物业公司支付了停车费用,双方已经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现物业公司在保管该车期间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使车辆受损和车内物品丢失,物业公司应予赔偿。于是,胡某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金南鑫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用8991元;赔偿车内被盗物品损失1.47万元。
金南鑫物业公司认为,其提供的仅是车辆的停车服务,并非提供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服务。在只收取少量停车费用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机动车及车内财物丢失的巨大风险,显失公平。胡某的损失是由偷窃者造成的,直接责任人是偷窃者而非物业公司,并且物业公司已经积极配合胡某报警,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本案应中止审理,待调查有结果后再行审理。胡某缺乏基本的安全防护意识才导致车辆及车内物品损失,胡某有重大过错,应自负责任。停车场安排有保安巡逻,并安装有监控摄像头,若双方是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物业公司无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合同法第375条规定,胡某停放车辆时并未告知物业公司其车内有贵重物品,而且物业公司在入口及显眼位置都张贴有相应提示,胡某丢失的物品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法院认为,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本案中,被告金南鑫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将其所管理的部分区域作为机动车临时停放区面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偿经营,原告胡某将车辆停放在被告划定的机动车临时停车位,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有偿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75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机动车已成为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代步品,基于以上情形并结合生活经验及常识判断,对机动车保管合同中被保管物的范围界定,除机动车车辆本身以外,还应适当及于机动车密闭空间内所装载的与生活、工作等相关的车内物品。
该案中,原告胡某将车辆正常停放在停车场,车辆后挡风玻璃于次日凌晨被他人毁损,车内部分物品灭失,被告金南鑫物业公司作为该地下停车位的经营管理者,在其保管的车辆被案外他人毁损、车辆警示灯持续闪烁的情形下,直至次日午间原告准备开车离开时都未通过巡查等主动发现上述情形,存在上述法律规定中“保管不善”的行为情形,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在停放车辆时,未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就车内是否存在贵重物品的情形向被告金南鑫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予以声明、告知,依法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胡某主张的更换后挡风玻璃支付费用8991元及4盒灭失的熟食火腿的购买价款1200元有事实依据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胡某主张要求被告赔偿的18条灭失“大重九”牌香烟的购买价款1.35万元,虽有事实依据,但原告并未就上述物品向被告予以声明、告知且综合被告提出的公平责任的答辩意见,法院依法判定被告金南鑫物业公司对上述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金南鑫物业公司向原告胡某赔偿车辆修理费8991元;赔偿4盒灭失的熟食火腿购买价款1200元。
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之间为保管合同关系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德周表示,根据合同法第356条、第375条规定:车辆停放在停车场时,车主就和停车场的经营者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车辆被损坏或车内物品被盗窃后,车主作为寄存人可以根据过错程度请求保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寄存人来说,寄存人就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进行寄存的,法律规定应当向保管人声明,若没有声明有贵重物品,发生损害时便只能按照一般物品对寄存人进行赔偿。
该案中,胡某已经和停车场的管理方金南鑫物业公司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车内物品被盗,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责任,但因为胡某在停车时未向物业公司声明有贵重物品,所以只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提醒,人车分离时,贵重物品千万不要随意放在车上。否则一旦丢失,很难举证和维权。
(翟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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