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书正文部分的具体实施方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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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正文部分的具体实施方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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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因此,说明书应当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与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相一致,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解释,以支持权利要求。
实施例是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例子。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
对实施例的描述应当详细,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的特征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一个以上的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当权利要求涉及较宽的数值范围时,应给出两端值附近的实施例和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涉及技术方案的部分已经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时,说明书就不必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复说明。
对于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应当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电路构成或者化学成分,说明组成产品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可动作的产品,只描述其构成不能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还应当说明其动作过程或者操作步骤。
(本报见记者 尚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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