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2 司机被自家车碾轧身亡 交强险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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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司机被自家车碾轧身亡 交强险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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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被自家车碾轧身亡
交强险赔不赔
2017年12月20日,刘龙江驾驶A货车沿陕西省西汉高速行驶至K1133+830米附近时,与前方停车待检(进入安检站)的案外人张贵民驾驶的B货车尾部右侧相撞。刘龙江被甩出车外,被其所驾车辆碾轧。该车辆继续前行与右侧护栏发生碰撞后,又与前方待检的刘宁宁驾驶的C货车右侧中部相撞,刘龙江当场死亡,车辆及道路设施损坏。经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龙江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外人张贵民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龙江的继承人张丽丽等与张贵民等达成调解协议,得到了一定赔偿。

之后,张丽丽等又向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龙江驾驶的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各项损失11.2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碾轧的损害后果,系因自身过错所致,应当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且刘龙江作为驾驶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责任保险“第三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龙江驾驶的A货车与案外人张贵民驾驶的B货车尾部右侧相撞后,被甩出车外,其身份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后又遭到A货车的碾轧,故受害人刘龙江与A货车形成“相对第三者”的关系,符合保险条例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第三者”情形。鉴于A货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向原告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结合案件事实,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司机被甩出车外是否一定能得到本车交强险的赔付呢?“不一定。”本案主审法官表示,要看“车上人员”是否能转化为“第三者”,时间点应以事故发生时受害者已脱离本车作为转化标准。如果刘龙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车辆经碰撞被甩出车外受伤,那是不能认定为“第三者”的。该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刘龙江被甩出车外后又遭到本车的碾轧,适宜被认定为“第三者”。(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华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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