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24 私下转让集资房 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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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私下转让集资房 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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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转让集资房
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问:2008年10月,何某所在单位要进行旧房改造建集资房,何某可购买一套集资房。何某将购房指标转让给了我,当时双方签订了集资房转让协议,约定:集资房指标的转让费为9万元;购房款全部由我支付,以何某名义付给单位;房屋建成交付使用后,先以何某名义办房产证,到可以过户的年限后,何某再将房屋产权过户到我名下。此后,我支付了9万元指标转让费和全部购房款,但集资房交付使用后,何某却一直拖着不办产权证。现何某反悔称,单位房改房只能出售给特定对象,是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是单位职工享受福利的一种形式,不能任意转让。请问,双方的集资房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答: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你与何某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你已支付9万元集资房指标转让费,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即已实际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至于何某称,单位不同意职工擅自转让集资房的主张的问题,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何某与单位之间对于集资房的协议或约定中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只对缔约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只对缔约的何某与其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的。因此,你与何某之间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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