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2 与吊销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 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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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与吊销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 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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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吊销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
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马某于2011年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但直到合同期满某公司都未支付过工资,马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经审查认为,某公司聘用马某之前其营业执照已被行政机关吊销,根本不具备用工的主体资格,并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因崔某系某公司的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马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崔某支付某公司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因某公司的主体资格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某公司,因此判决崔某支付公司拖欠马某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但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某公司在与马某建立劳动关系时其营业执照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此时该公司已不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也不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因此,马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但是由于某公司自身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作为某公司的出资人及法定代表人崔某应当支付拖欠马某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游轲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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